Ash07
PED(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指令規定了所有要進入歐盟市場的最大許用壓力大于0.5bar的承壓設備的設計、制造和符合性評定都要滿足該指令的要求。PED指令所涵蓋的產品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 壓力容器:設計和制造用于裝載壓力流體的殼體,包括與其他設備相連時的第一個接頭,一個容器可由一個以上腔體組成,例如儲罐、換熱器、塔器等;
- 管道:用于輸送流體的管道元件,聯結成一個壓力系統。包括管子或由管子、管件、膨脹節、軟管或其他承壓元件組成的管系。由管子組成的用于冷卻或加熱空氣的熱交換器也可視為管道,如蒸汽管道、化工工藝管道等;
- 壓力附件:具有操作功能和承壓的殼體,例如閥門、過濾器、流量計等;
- 安全附件:設計用于防止承壓設備超出允許極限的裝置。這類裝置包括直接限制壓力的裝置(如安全閥、爆破片裝置、彎曲桿、可控安全釋壓系統等),以及限制裝置(用于啟動校正的裝置或保證關閉或關閉和切斷的裝置,如壓力開關、溫度開關、液位開關及與安全有關的測量控制和調節的裝置);
- 裝置:制造商將幾個承壓設備組裝成一個整體功能的裝置,例如壓力鍋、滅火器、空調機組、電站鍋爐系統、空壓機組、空分裝置、低溫儲罐及汽化裝置、化工石化成套裝備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PED指令并不適用于一些特定的產品,例如:
- 設計用于從或向一個站(陸地或近海)輸送流體或者物質的管道以及管道組成的管線,從最后的隔離裝置起,包括專門為官線設計的所有附加設備;
- 供水、配水和排水管網和輔助設備,以及水電裝置用的進水管、壓力管、壓力筒和相關專用附件;
- 87/404/EEC 中的簡單壓力容器;
- 75/324/EEC 中的氣霧發生器;
- 由以下指令規定的車輛附件:70/156/EEC、74/150/EEC、92/61/EEC;
- 根據指令第9條被分類在不高于I類的設備并屬于下列指令之一的:89/392/EEC、95/16/EC、73/23/EEC、93/42/EEC、90/396/EEC、94/9/EC;
- 條約第223(1)(b)條所涉及的設備;
- 專用于核用途上的設備;
- 用于石油、燃氣、地質勘探及開采工業和地下礦產等有井壓并要求進行控制的井控設備,其中包括井源井口(圣誕樹)、防井噴裝置(BOP)、集流腔及其所有的上流設備;
- 包括渦輪及內燃機的發動機、蒸汽發動機、燃氣汽輪機、渦輪發電機、壓縮機、泵及起動裝置;
- 包括高爐冷卻系統、廢熱回收爐及集塵器的高爐和高爐廢氣除塵器,包括高爐冷卻、氣體轉化器吸熔化、再熔化、除氣和澆鑄鋼錠及非鐵金屬的直接還原高爐;
- 諸如配電裝置、控制裝置、變壓及旋轉機械等高壓電器設備的箱罩;
- 內裝諸如電源及電話線路等傳輸器系統的加壓管路;
- 船舶、火箭、飛機、近海機動裝置及專用于船上或飛機上或它們的推進系統上的設備;
- 由諸如輪胎、氣墊、充氣球、氣筏及其他類似壓力設備的軟性充氣體組成的氣壓設備;
- 放氣及進氣消音器;
- 用戶直接消費的碳性飲料瓶或易拉罐;
- 壓力容積ps-v不大于500bar-l及最大可容許壓力不高于7bar的用于運輸及分銷飲料的容器;
- 關于對公路運輸危險品的車輛的有關規定的歐洲協定(ARD20)、關于鐵路運輸危險品車皮的規章(RID21)、國際海事危險品運輸法(ZMDG22)以及國際民航組織協定中所規定的設備;
- 熱水加熱系統的散熱器及管道;
- 設計用來盛裝液體并且液體上氣壓壓力不大于0.5bar的設備。
PED指令的具體要求和適用范圍可能會隨著法規的更新和變化而有所調整。在進行相關產品的認證和出口時,建議及時關注歐盟的最新法規和標準,以確保產品符合相關要求。同時,尋求專業認證機構的幫助和指導也是非常重要的。